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

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与辽宁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5409号
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费通知书,并释明:缴费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20日,缴费金额为34808元。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签收法律文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