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

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14民初11216号
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井公司”)与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源、丛娜,被告耐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向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供货,并约定在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支付的货款中扣除20万元给被告,现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已经将全部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即应按约定将货款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未将全部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立即给付原告尚欠货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关于2018年9月29日《检修合同》所涉费用问题,因系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协调由业主承担而非由本案被告承担,且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已将检修款项支付给了被告,故该合同所涉及内容及费用问题已与原告无关。 关于欠款数额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案涉四个合同的总价款为3651083.50元,扣除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2877308.66元及签订案涉四个合同时原告同意给被告的20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573774.84元,对此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主张应扣除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年10月8日借款单显示,该投标保证金为沈阳市政排水管理处泵站标书投标保证金,并非本案案涉四个合同的投标保证金,故被告要求在本案中扣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应扣除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2018年5月21日记账凭证显示,该投标保证金为支付沈阳深井污水泵唐山三友化工陪标费,并非本案案涉四个合同的投标保证金(陪标费),故被告要求在本案中扣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由于被告未能将案涉款项及时返还原告,系合同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对违约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酌定为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为计息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由原告实际向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供货,同时原告承诺支付被告借名费20万元。四份合同分别为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西三线西段(一标段)深井污水泵及污水提升泵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3-W-HT1-26-0079,合同价款218410元)、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西三线西段(三标段)井污水泵及污水提升泵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3-W-HT3-26-0081,合同价款225212元)、2015年2月5日签订的《锦州国家石油储备库项目潜污泵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XDK-HT-CB-086,合同价款198100元)、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锦州国家石油储备库项目电驱式潜水泵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XDK-HT-CB-090,合同价款29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及锦州国储石油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6日分六笔支付给被告耐蚀公司共计3651083.50元,被告耐蚀公司于2014年6月5日至2018年2月12日分九笔共计返给原告2877308.66元。 另查,2018年8月28日,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就锦州国储项目现场在启动4台国产污水泵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向被告发函《关于锦州国储项目国产污水泵问题的函》,该函中显示“…2018年7月份在锦州现场召开了协调会,你司也派人参加了会议,经我司积极沟通协调下会议要求泵的提泵检修由你司负责组织和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后被告报价299800元取得了该项目的检修合同,并于2018年9月29日与中油管道特效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锦州国家石油储备库项目电驱式污水泵检修合同》,检修完成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已实际支付被告299800元检修款项,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给中国管道特效装备总公司出具承诺书“我司对锦州国家石油储备库项目,按要求对浅水电泵检修、安装、调试工作已民。符合采购合同技术要求及确保产品质量的要求。故本公司于2019年6月1日起,向贵公司承诺对这次应检产品范围进行三年免检保证”。就上述检修合同,原告当时报价80万元,没有获得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的认可。
一、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573774.84元; 二、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573774.84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9.6元,已减半收取4859.8元,由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伟
书记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