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

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来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执第49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浩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