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583号
原告:沈阳水泵厂部件制造公司配件制造厂,住所地辽中县杨士岗镇三王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西和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水泵厂部件制造公司配件制造厂与被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水泵厂部件制造公司配件制造厂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水泵厂部件制造公司配件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