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2292号
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57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支付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元)。故申请人本次基于(2021)陕0902民初5597号民事调解书所主张的权利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229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