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9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由***付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246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权利人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通过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进行扣划(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获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2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22)陕09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禅
审 判 员  张佳莉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小虎
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