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335号
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张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俊,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
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安康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