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843号
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呈贡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23元,由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