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81号
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呈贡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宏恒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芒市镇团结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宏恒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宏恒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呈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