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西江路。
法定代表人:吕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代表人:左启达,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服务部,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代表人:***,该服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服务部、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房地产、车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服务部、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服务部、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