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禾田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5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禾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西一巷6号协和嘉年华庭14栋5号。
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58号温馨阳光1-1-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柳州市禾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禾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如被执行人不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桂0205执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