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昆明东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5910号
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义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18-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东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旭骏城14Ea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昆明东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8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鼎晨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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