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永仁恒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大石坝村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57422M。
法定代表人:蒋明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必应,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源通恒公司楚雄项目经理,住云南省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永仁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永仁县永定镇工业经济循环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N9XE231。
法定代表人:余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永仁恒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云23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18775元,合计10187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情况,查到被执行人有号牌为云EO××**的长城牌车辆一辆,2022年3月29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但至今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扣押。对账号为2410********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冻结限额1031363元)。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的登记住所虽在永仁县××镇××区,但上述地址现无被执行人的公司、人员及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其公司人员,公司已下落不明;经向永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本院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永仁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年),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永仁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2年)。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盛永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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