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弢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97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余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弢,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艾馆村江家咀1号。
法定代表人:江汉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弢、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诉争的合同依据是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政特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就上述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条款效力之前,径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退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武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术蔓
书记员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