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破申33号
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住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住所地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本院在审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赵丽丹
审 判 员 蒋先锋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奇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