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9WL32,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薛臻。
委托代理人:顾春华,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寅静,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执行人:时仁元,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时俊,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924691。
法定代表人:何华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仁元、时俊、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计70101.68元,自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89000元。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仁元、时俊对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取27808元,财产保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2808元,由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仁元、时俊、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2019年3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6291909.68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
2、2019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时俊有部分银行存款,对此本院进行了扣划,到位3096.67元收作本案执行费。
之后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3、2019年10月31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E×××××帕萨特牌、苏E×××××别克牌、苏E×××××大众牌、苏E×××××玛莎GT跑车、苏E×××××雷克萨斯牌合计五辆汽车,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4、2019年10月31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如下:(1)被执行人时仁元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11号(金天地花园)C区1幢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2)被执行人时仁元名下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八区18幢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3)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4)被执行人时俊名下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27幢203及车库,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5)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上述房地产因抵押权及在先查封债权金额较大,本案无处置利益,未予以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尚有多起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涉及诉讼或执行,债务数额巨大。
6、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291909.6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6291909.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七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