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与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27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45401。

法定代表人:李恬。

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1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0110200012-2018年(常熟)字0348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199996.20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236764.14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216600元。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7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687元,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70374元,本院予以退还。因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履行了792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支付诉讼费人民币37687元。

2019年11月4日,权利人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其代偿款项,申请执行标的为:1、要求被申请人归还代偿款人民币792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归还申请人缴纳的诉讼费37687元。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裁定:一、驳回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关于以代偿款79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执行申请。二、驳回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三、继续执行归还代偿款人民币792万元及诉讼费37687元的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控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和莫城环来泾路3号1幢、2幢、3幢、4幢、5幢不动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11月3日,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之2021年12月3日止;但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6、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1幢、2幢、3幢、4幢、5幢不动产,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经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权,且已被多起大额债权案件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利益,未予以处置。

7、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涉及诉讼或执行,债务数额巨大。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本院另案执行过程中已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查看,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于2020年4月26日电话告知了其委托代理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957687,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和暂无益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维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