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25X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
主要负责人:崔家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旻,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时**,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王灯兴,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
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
法定代表人:时**。
被执行人: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0312073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7幢江苏梦兰物流园区B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时**、***、王灯兴、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9339993.17元,及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5294.99元,以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还本计划,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计算)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还本计划,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后上浮50%计算)。二、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9800元。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王灯兴对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王灯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357元元,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王灯兴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均由他人代为签收。但各被执行人并未按通知到庭,也未偿还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2019年9月17日、2020年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多个账户已被多次冻结。本院扣划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698.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6647元,剩余124051.9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
3、2019年9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0月10日,本院查封了王灯兴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查封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5、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如下①被执行人时**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11号(金天地花园)C区1幢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641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②被执行人时**名下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八区18幢房地产,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③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常熟市××东××、××、××、××、××号,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④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常熟市塔后街1号楼1号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722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⑤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常熟市梦兰苑103幢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309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十三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⑥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常熟市碧云山庄17幢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562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十三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⑦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02室、2003室、2004室、2005室、2006室、2007室、2008室、2009室、2010室、2011室、2012室、2013室、2014室、2015室、2016室、2017室、2018室、2075室、2076室、2077室、2078室、2079室、2080室、2082室、2083室、2084室、2085室、2086室、2087室、2088室、2089室、2130室、2131室、2132室、2133室、2134室、2135室、2136室房地产,均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⑧被执行人王灯兴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102室、201室、401室房地产,分别设定有案外人646万元、4340万元、1514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三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⑨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1-4幢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3489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七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⑩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1-2幢房地产,设定有案外人1866万元抵押债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八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上述房地产因抵押权及在先查封债权金额太大,本案无处置利益,未予以处置。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材料。
6、2020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尚有多起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涉及诉讼或执行,债务数额巨大,其中多起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3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49445.16元,实际执行到位124051.94元,剩余972539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亚峰
审 判 员 黄延杰
审 判 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曹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