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3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96627E。
负责人:李建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魏,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豪,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0102946H。
法定代表人:李坤元。
被执行人:时仁元,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李水珍,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时仁元、李水珍、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7苏银贷字第CS034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余欠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7250元,复利3.1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7苏银贷字第CS034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余欠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7552.08元,复利3.4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68048元。四、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时仁元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李水珍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案件受理费83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8497元,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时仁元、李水珍、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0年6月3日、2020年9月14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反馈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663.4元,本院扣划后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E×××××帕萨特牌、苏E×××××别克牌、苏E×××××大众牌、苏E×××××玛莎GT跑车、苏E×××××雷克萨斯牌汽车;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宝马牌、苏E×××××雅阁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除上述银行存款及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5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如下:(1)被执行人时仁元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11号(金天地花园)C区1幢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2)被执行人时仁元名下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八区18幢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3)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4)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上述房地产因抵押权及在先查封债权金额较大,本案无处置利益,未予以处置。
除上述不动产外,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上海电气集团应收账款均由另案先予冻结,上述财产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受偿。
5、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时仁元、李水珍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
6、2020年11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1476563.54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实际执行到位98663.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