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4幢辛庄大道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23K839M。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执行人:时仁元,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李水珍,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时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何育旻,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执行人: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924691。
法定代表人:何华宝。
被执行人: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975383。
法定代表人:王灯兴。
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4326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四、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5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6156.6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五、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6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0903.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六、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3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093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七、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4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538.7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八、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88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九、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9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14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02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7611.4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一、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717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二、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1014.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四、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57000元。上述一至十四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八、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九、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十、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08197、4200209939、4200229341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7857373.29元优先受偿编号XCS-2017-1230-26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27022、4200177689、4200175075、4200182559、4200198943、4200173006、4200218154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944854.86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8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18152、4200218154、4200195430、4200209939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4226740.22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95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180812、4200209939、4200203176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307053.45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315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5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657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9元,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1560元,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受理案号(2020)苏0581执2035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916942.9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信息。之后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首次查询结果一致。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结合线下查询,查明⑴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信息莫城环来泾路3号1、2、3、4幢房屋】,为本案抵押物;②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5幢房产【虞山×××/常国用(2013)第×××号】,该房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③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5)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01万元的抵押债权;④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54.2万元的抵押债权;⑤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14.8万元的抵押债权。⑵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1幢、2幢不动产【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⑶李永珍、时仁元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11号(金天地花园)C区1幢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②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八区18幢不动产。⑷时俊、何育旻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七区27幢203不动产及车库,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不动产;②位于富春江路8号1幢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7万元、2016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③位于富春江路8号2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969万元、969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④位于富春江路8号3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926万元、926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⑤位于富春江路8号4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1063万元、1064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⑥位于富春江路8号5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1549万元、1550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⑦位于富春江路8号7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3152万元、3150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⑧位于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土地【常国用(2013)第×××号】,该土地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325万元的抵押债权。上述不动产由多案进行了查封,对除抵押物外的其他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关联了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本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及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苏信谊行资估字(2020)第111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案取得了上述财产的处置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21年7月23日,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23K839M)以最高价人民币64036414元竞得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详见苏信谊行估字(2020)第1030-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苏信谊行资估字(2020)第1110号资产评估报告}。
7、经统计,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8317元、退税款人民币6926092.7元、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3000元、评估费(含测绘)人民币142280元,余款人民币56892324.3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拍卖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本院发放其优先受偿债权人民币49075587.2元,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有拍卖款人民币7816737.1元待处置。
8、本院(2019)苏0581执71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称该案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并向本院申请按照保全、查封顺序进行清偿债务,并提交了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2019)苏0581执711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予以证明。
9、本院收到(2019)苏0581执71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经核实后,通过司法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进行关联查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债权人可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如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将进入破产分配;如不同意移送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本院将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及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之后,债权人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邮寄了破产申请书,但债权人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又向本院撤回了破产申请。截止2021年10月26日,未有其他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本院依法按照执行中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将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拍卖款人民币7816737.1元全部发还(2019)苏0581执71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8、本院在执行局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9075587.2元,剩余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立雯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