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晖睿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YMXTM4C,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迎宾大道333号25号楼。
法定代表人:匡佳雯。
委托代理人:顾春华,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寅静,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时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何育旻,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环来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924691。
法定代表人:何华宝。
被执行人: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975383。
法定代表人:王灯兴。
苏州鼎晖睿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708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09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4326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四、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5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6156.6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五、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6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30903.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六、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3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093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七、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74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538.7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八、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88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九、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29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14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02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7611.4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一、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717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二、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7812.8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7-1230-315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21014.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十四、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57000元。上述一至十四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八、***、***、时俊、何育旻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九、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十、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二十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08197、4200209939、4200229341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7857373.29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6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27022、4200177689、4200175075、4200182559、4200198943、4200173006、4200218154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944854.86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8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218152、4200218154、4200195430、4200209939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4226740.22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295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二十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180812、4200209939、4200203176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5307053.45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7-1230-315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5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657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9元,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1560元,***、***、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执行标的为80916942.9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信息。之后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首次查询结果一致。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结合线下查询,查明⑴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信息莫城环来泾路3号1、2、3、4幢房屋】,为本案抵押物;②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5幢房产【虞山×××/常国用(2013)第×××号】,该房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③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5)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01万元的抵押债权;④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54.2万元的抵押债权;⑤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号】,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214.8万元的抵押债权。⑵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1幢、2幢不动产【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⑶李永珍、***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11号(金天地花园)C区1幢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1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②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八区18幢不动产。⑷时俊、何育旻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七区27幢203不动产及车库,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权。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①位于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不动产;②位于富春江路8号1幢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7万元、2016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③位于富春江路8号2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969万元、969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④位于富春江路8号3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926万元、926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⑤位于富春江路8号4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1063万元、1064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⑥位于富春江路8号5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1549万元、1550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⑦位于富春江路8号7幢不动产,该不动产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3152万元、3150万元两笔最高额抵押债权;⑧位于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土地【常国用(2013)第×××号】,该土地设有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325万元的抵押债权。上述不动产由多案进行了查封,对除抵押物外的其他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关联了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
6、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及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之后,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信谊行估字(2020)第1030-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苏信谊行资估字(2020)第1110号资产评估报告。
7、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81执2035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等财产,以清偿债务。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苏信谊行资估字(2020)第111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清偿债务。之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8、在网拍司法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苏0581执2035号之二执行裁定,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受理案号为:(2021)苏0581执异7号,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581执异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城燕巷村1幢、2幢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环来泾路3号1-4幢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5幢不动产(权证号:虞山×××)、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集用(2008)字第×××、×××号、常集用(2005)字第×××号、常国用(2013)第×××号〕合并拍卖。
9、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晖睿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服本院(2021)苏0581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10、本院在执行局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0916942.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要求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启航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