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时仁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502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
主要负责人:黄继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告:时仁元,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李水珍,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时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何育旻,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07674。
法定代表人:时仁元。
被告: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环来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924691。
法定代表人:何华宝。
以上七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975383。
法定代表人:王灯兴。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熟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容器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管业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环保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梦兰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及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兵到庭参加全部诉讼,被告梦兰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1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97054.33元,合计44347054.33元;判令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根据约定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支付律师费61万元;3.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抵押的液压剪板机等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33093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4.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抵押的1#PP-R管材生产线等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5.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抵押的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得价款在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6.判令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的编号为XCS-2018-1230-0127、XCS-2018-1230-0125、XCS-2018-1230-0128、XCS-2018-1230-0470、XCS-2018-1230-0472、XCS-2018-1230-0662、XCS-2018-1230-0663、XCS-2018-1230-0664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的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29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被告绿岛环保公司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2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被告梦兰物流公司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的编号为XCS-2018-1230-0127、XCS-2018-1230-0125、XCS-2018-1230-0128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就编号为XCS-2018-1230-01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原告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享有的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8110193.68元范围内享有质权,并在变卖、拍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明确因笔误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39090960元误写成33093960元,故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抵押的液压剪板机等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与原告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发生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300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6年2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243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提供液压剪板机等机器设备为其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39090960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2月17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243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提供1#PP-R管材生产线等机器设备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13778190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5月20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5-ZGBZ-3428、3429号的《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300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6年10月19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326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提供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6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3489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已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2月6日,被告梦兰物流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7-ZGBZ-4559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梦兰物流公司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发生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68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680万元。现被告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并未归还。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结欠本金600万元,利息(罚息)36685元。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约定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提供对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110193.68元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现贷款已到期,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并未归还。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600万元,利息(罚息)36685元。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XCS-2018-1230-012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现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使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36382.25元。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XCS-2018-1230-066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58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585万元。现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使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585万元,利息(罚息)26295.75元。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XCS-2018-1230-066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47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470万元。现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使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470万元,利息(罚息)21126.5元。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XCS-2018-1230-066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450万元。现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使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450万元,利息(罚息)20227.5元。
2018年6月29日,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1256B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发生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的12290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XCS-2018-1230-12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63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贷款630万元。现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归还原告的其他到期贷款,使该笔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本金630万元,利息(罚息)28318.5元。
上述贷款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就未到期贷款,原告已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诉至法院,望能判准上述诉请。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辩称: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涉及被告何育旻的文件,委托人告知相关文件的签署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所以对于被告何育旻承担的责任,委托人要求法庭不予支持;关于涉及抵押物,担保人对其抵押物实际的价值为范围承担合乎法律规定的责任,超出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及相关款项的往来以及相关事实由法院依法审查;本案涉及的金额达到1亿多,原告人为拆分回避法院管辖相关规定,是不对的,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梦兰物流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均作为(甲方、保证人)与原告(乙方、债权人)签订编号为XCS-2015-ZGBZ-0461号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3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列各保证人对被担保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016年5月20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原告(乙方、债权人)签订编号为XCS-2016-ZGBZ-3428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3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6年5月20日,被告绿岛环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原告(乙方、债权人)签订编号为XCS-2016-ZGBZ-3429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3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7年2月6日,被告梦兰物流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原告(乙方、债权人)签订编号为XCS-2017-ZGBZ-4559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6年2月17日,被告新世纪公司(抵押人、甲方)与原告(抵押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243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等与高压容器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为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1377819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新世纪公司所有的133台机器设备。2016年2月18日,涉案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13778190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利息、损害赔偿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约定。
2016年2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抵押人、甲方)与原告(抵押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243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等与高压容器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为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3909096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所有的329台机器设备。2016年2月18日,涉案抵押的机器(详见附件二)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39090960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利息、损害赔偿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约定。
2016年10月19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抵押人、甲方)与原告(抵押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6-ZGDY-326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等与高压容器公司在2016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为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3489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2016年10月24日,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数额为3489万元。
上述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同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出质人、甲方)与原告(质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高压容器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XCS-2018-1230-01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高压容器公司对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编号为4200198943、4200203176、4200227022、4200234145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8110193.68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同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出质人/转让人、甲方)与原告(质权人/受让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登记手续,登记内容由乙方自主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2018年1月22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将与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4200198943、4200203176、4200227022、4200234145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8110193.68元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权人为建设银行常熟分行,质押财产价格为8110193.68元。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即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48.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1月17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8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即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48.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1月31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12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48.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3月26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6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85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9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3月26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66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7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9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3月26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066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支付货款等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5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9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8年6月29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贷款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鉴于偿还编号为XCS-2017-1230-183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甲方所欠债务需要,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30万元,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即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92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上述七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建行LPR);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借款逾期的,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乙方可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018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60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4.785%。
2018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68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4.785%。
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100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4.785%。
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585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5.22%。
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47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5.22%。
2018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45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5.22%。
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发放借款630万元,借款执行年利率为5.22%。
2016年6月29日,被告时仁元、时俊、李水珍、何育旻均作为(甲方、保证人)与原告(乙方、债权人)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1256B号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高压容器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29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可能包含借新还旧、借款期限延长等情况,乙方无需就上述业务另行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偿还了涉案七笔贷款项下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之后未能按约还款付息。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2018年10月23日,原告向涉案被告寄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载明由于借款人高压容器公司在原告处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已到期,截至2018年10月22日尚有600万元本金未还,要求上述被告抓紧落实还款资金,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无条件履行所承担的还款或担保责任,清偿所欠本金、利息。但涉案被告未能履行各自义务。
2018年11月2日,原告向涉案被告寄送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载明:截至2018年11月2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原告处已有5995元贷款本金出现逾期,原告决定提前收回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0128号、0662号、0663号、0664号、12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要求上述被告抓紧时间筹集资金,于柒天内到原告处办理贷款本息清偿手续。但涉案被告未能履行各自义务。
截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高压容器公司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797.5元,罚息35887.5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80万元,利息28018.83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128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382.25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66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85万元,利息26295.75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66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1126.5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066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0227.5元;结欠原告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30万元,利息28318.5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应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10000元。
审理中,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认为本案与(2018)苏0581民初15026号案件性质和诉讼参与主体均一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连带保证金额达1亿以上,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寄送通知书,载明管辖异议已过答辩期,本院不予处理。
审理中,对于涉案抵押的机器设备,原告及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新世纪管业公司均明确涉案抵押的机器设备均在上述被告公司内,未有灭失;对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原告明确未收到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应款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表示不清楚应收账款情况,本院向其释明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变化,应在庭审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但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未按本院要求提交相应说明。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单、交易明细报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被告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相关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约定发放涉案七笔贷款后,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宣布剩余六笔贷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偿还涉案七笔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支付律师费61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已与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庭,该费用为原告必然损失,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新世纪管业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愿意将涉案抵押机器设备及不动产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债务均发生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抵押期限内,故原告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高压容器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不动产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与原告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愿意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0127号、0128号、0662号、0663号、066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发生于上述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0127号、0128号、0662号、0663号、066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愿意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案七笔借款均发生于上述担保期限范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新世纪管业公司、绿岛环保公司对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被告梦兰物流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意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自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0127号、012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发生于上述担保期限范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梦兰物流公司对XCS-2018-1230-0125号、0127号、012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S-2018-1230-1256B号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愿意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29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发生于上述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梦兰物流公司对为XCS-2018-1230-12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被告高压容器公司与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4200198943、4200203176、4200227022、4200234145号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8110193.68元为被告高压容器公司在原告处的编号为XCS-2018-1230-01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且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依法享有质权,故原告要求对被告高压容器公司质押的上述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8-1230-01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梦兰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797.5元,罚息人民币3588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8018.8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8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6382.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6295.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1126.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六、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022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七、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8318.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八、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1万元。
上述一至八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十二、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XCS-2018-1230-0127号、XCS-2018-1230-0128号、XCS-2018-1230-0662号、XCS-2018-1230-0663号、XCS-2018-1230-066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分别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五、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XCS-2018-1230-0127号、XCS-2018-1230-012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198943、4200203176、4200227022、4200234145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110193.68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5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1585元,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奇志
人民陪审员  朱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涵
附件一: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机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数量

1

液压剪板机

QCHY-20*3200

1台

2

数控等离子切割机

4*12

1台

3

铣边机

XBJ-9

1台

4

保护焊机

NBC-500

2台

5

氩弧焊机

此栏空白

4台

6

直流弧焊机

NSA4-300

3台

7

交流电焊机

BX3-500

5台

8

滚轮架

5T

2台

9

滚轮架

10T

1台

10

焊接滚轮架

10T

1台

11

焊接滚轮架

10T

1台

12

滚轮架

5T

1台

13

滚轮架

10T

1台

14

电焊机

BX3-630-2

10台

15

埋弧焊机

ZD5-1000

1台

16

手动回转式操作机

此栏空白

1台

17

氩弧焊机

WS400

5台

18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19

仿形切割机

160A

1台

20

带锯床

4265

1台

21

螺杆压缩机

BLT-75A

1台

22

上辊万能卷板机

W11S-20X2500

1台

23

螺杆压缩机

BLT-100A

1台

24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25

双梁行车

20T/5T

1台

26

滚轮架

10T

1台

27

电动单梁行车

5T

2台

28

双梁行车

10T

1台

29

机械卷板机

20*2500

1台

30

滚轮架

10T

1台

31

滚轮架

5T

1台

32

热处理温度控制箱

DWK-240

1台

33

热处理温度控制箱

DWK-180

1台

34

电动坡口机

Q125-I

1台

35

中频弯管机

ZJY-630*50

160T

1台

36

中频弯管机

ZJY-273*50

65T

1台

37

空压机

V6-7

1台

38

龙门式行车

10T

12M*84M

1台

39

滚轮架

GLHZ-40T

2台

40

变位器

此栏空白

1台

41

滚轮架

GLHZ-20T

2台

42

滚轮架

GLHZ-40T

2台

43

滚轮架

GLHZ-5

3台

44

滚轮架

GLHZ-10

3台

45

滚轮架

GLHZ-40T

2台

46

自调式滚轮架

GLHZ-60

2台

47

滚轮架

GHZ-10

2台

48

滚轮架

GHZ-10

3台

49

滚轮架

GHZ-20

3台

50

滚轮架

GHZ-10

2台

51

滚轮架

GHZ-10

2台

52

滚轮架

GHZ-20

2台

53

埋弧焊机

MZ-1-100

2台

54

自动埋弧焊机

MZ-1-100

1台

55

埋弧焊机(含自动操作机)

此栏空白

1台

56

逆变焊机

PHOENIX500MI

1台

57

直流焊机

ZX7-400

5台

58

埋弧焊机

MZ-100

1台

59

直流焊机

ZX7-500

3台

60

直流焊机

ZX7-400

4台

61

氩弧焊机

WSM-400

6台

62

直流焊机

ZX7-400

6台

63

直流焊机

ZX5-630

2台

64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65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66

起重机(双梁)

50T/10T

21.2M

1台

67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68

三辊卷板机

W11-20*2500

1台

69

可调式三辊卷板机

45*3200

1台

70

上辊数显万能卷板机

20*2500

1台

71

螺杆机

BLT-75A

1台

72

焊接操作机

HZ4040

1台

73

管板焊接设备

此栏空白

1台

74

管板焊接设备

此栏空白

1台

75

手动回转式操作机

HJ-5050

1台

76

移动式三辊卷板机

W11SNC-80*3000

1台

77

气体保护焊机

此栏空白

2台

78

数字自动管板焊机

PC506-EWM

+CB85-J

1台

79

起重机(双梁)

50T/10T

21.2M

1台

80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81

X射线探伤机

3505

2台

82

X射线探伤机

3005

1台

83

自动埋弧焊机

MZ8-2X1000

1台

84

焊接滚轮架

HGZ-5T

1台

85

自动埋弧焊机

MZ-1-100

1台

86

焊机

ZX7-500-1

5台

87

焊机

ZX7-500-1

10台

88

保护焊机

KR500

3台

89

双梁行车

50T/10T

21.2M

1台

90

双梁起重机

50T/10T

21.2M

1台

91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92

起重机双梁

32T/5T 18.5M

1台

93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94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95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96

升降机

GKT-12

1台

97

带锯床

GA4035

1台

98

带锯床

GA4028

1台

99

车床

C6140/2000

2台

100

车床

C6150/2000

2台

101

车床

CW6163B/3000

1台

102

车床

CW61125B/3000

1台

103

立式车床

CA5116E*10/5

1台

104

车床

CA6150A

1台

105

万能升降台铣床

X6132

1台

106

车床

CN6136D

2台

107

车床

CW61100B/1500

1台

108

数显式镗床

TX611D

1台

109

车床

C620-1

1台

110

车床

CA6140A

1台

111

车床

C630

2台

112

电动坡口机

Q1250

1台

113

龙门式移动式数控钻床

PHD4040/3

1台

114

摇臂钻床

Z3050

1台

115

摇臂钻床

Z3050

1台

116

钻床

Z3050

1台

117

门式自动埋弧焊机(含操作机)

此栏空白

1台

118

牛头刨

B665

1台

119

摇臂钻床

Z3080

1台

120

摇臂钻床

50MM

1台

121

立式钻床

Z5040

1台

122

数控机床

DK7750

1台

123

测厚仪

T-MIRE

1台

124

硬度机

HT-2000A

1台

125

分析仪及光度机

此栏空白

2台

126

万能试验光机

此栏空白

2台

127

金相显微镜

UD-200M

1台

128

小负荷维氏计

HV-5

1台

129

冲击试缺口拉床

CSL-B

1台

130

冲击试低温槽

CDW-60

1台

131

手持式合金分析仪

XLT898W

1台

132

电动单梁行车

2T

1台

133

电动单梁行车

3T

1台

134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135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136

电动单梁行车

2T

1台

137

电动单梁行车

10T

1台

138

喷砂机

PBS100R

1台

139

全纤维台车式燃油热处理炉

5M*16M

1台

140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141

X射线机

XXC-3005

1台

142

X光射线探伤机

XXQ-3505

1台

143

空压机

KBH-15

1台

144

中频弯管机

1200

1台

145

中频变压器

3150KVA

1台

146

中频电源

750KW

1台

147

中频电源

500KW

1台

148

超声波测厚仪

此栏空白

1台

149

硬度仪

此栏空白

1台

150

电焊机

此栏空白

2台

151

红外线测温仪

此栏空白

1台

152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

此栏空白

1台

153

光谱仪主机

此栏空白

1台

154

硬度计

此栏空白

1台

155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156

超声波测厚仪

MX-5

2台

157

焊机

WS400

3台

158

金相显微镜

此栏空白

1台

159

粗糙度仪

此栏空白

1台

160

带锯床

G4035

1台

161

电动试压泵

此栏空白

1台

162

电动单梁行车

3T

1台

163

带锯床

4038

1台

164

中频加热弯管机

W27Y-830

1台

165

液压弯管机

W27Y-219*20

1台

166

电动单梁行车

5T-18.5

1台

167

电动坡口机

SDJ-1200II

2台

168

带锯床

此栏空白

1台

169

涂层测厚仪

TT220

1台

170

氩弧焊机

400型

1台

171

逆变式焊机

ZX7-400

8台

172

电动葫芦

10T-6000

1台套

173

电脑温控仪

DWK-C-180KW

1台套

174

橡质X光机

3005型

1台

175

逆变式脉冲氩弧焊机

WSM-400

1台

176

仪器化冲击式试验机

N1500C

1台

177

直流焊机

ZX7-400

3台

178

电动波口机

SDJ-800

1台

179

超声波探伤仪

此栏空白

1台

180

氩弧焊机

WSM-400

3台

181

单梁起重机

10T

1台

182

电动单梁行车

5T-18.5

1台

183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184

电动单梁行车

LD10T

1台

185

电动单梁行车

LD2T

1台

186

红外测温仪

CIT-1GL

1台

187

3005X光射线机

此栏空白

1台

188

电动坡口机

SDJ-400II

1台

189

恒温洗片机

此栏空白

2台

190

电动坡口机

SDJ-600II

10台

191

固定带手动回转式操作机

HJ-155

1台套

192

埋弧焊机

MZ-1000

1台

193

电动坡口机

SDJ-400II

10台

194

带锯床

G4040

1台

195

单梁行车及行车安装费

LD10T-18.3

1台套

196

卧式车床

CA6150A-2000

10台

197

中频加热弯管机

W27Y-273

2台套

198

带锯床

此栏空白

1台

附件二:被告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机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数量

1

1#PP-R管材生产线

SJ-65

1套

2

2#PP-R管材生产线

SJ-65

1套

3

3#PP-R管材生产线

SJ-65

1套

4

4#PP-R管材生产线

GXSJ-65

1套

5

5#PP-R管材生产线

SJ-65

1套

6

6#PP-R管材生产线

SJ-65

1套

7

7#PE管材生产线

GXSJ-65

1套

8

8#PE管材生产线

GXSJ-75

1套

9

9#PP-R管材生产线

SJ-90

1套

10

10#包铝管材生产线

ADF-P63

1套

11

11#PE管材生产线

JWSB-150

1套

12

12#PE管材生产线

JSB-120

1套

13

13#PE管材生产线

SJ-120

1套

14

14#PP-R管材生产线

GXSJ-65

1套

15

15#PE管材生产线

GXSJ-75

1套

16

16#PE管材生产线

GXSJ-50

1套

17

PE原料自动烘拌机

LS600

3套

18

PPR原料自动烘拌机

LS600

1套

19

注塑机

HD-1000

1台

20

注塑机

HD-1200

1台

21

注塑机

WG-100

1台

22

注塑机

WG-100

1台

23

注塑机

WG-180

1台

24

注塑机

HD-3600

1台

25

PE-X生产线

19-25

1台

26

PE-X生产线

19-25

1台

27

PE-X生产线

19-25

1台

28

PE-X生产线

19-25

1台

29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0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1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2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3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4

PE-X生产线

19-25

1台

35

高速拌料机

HSR-100A

1台

36

缠绕管生产线

φ1000-φ1800

1台

37

缠绕管生产线

φ200-φ1000

1台

38

塑料粉碎机

 

1台

39

大口径塑料管破碎机

630

1台

40

碎料破碎机

GS560/1000

1台

41

塑料造料机组

SJ-45

2套

42

电力变压器

S9-630/10

1台

43

低压开关柜

PGL

8柜

44

电动单梁行车

5T

1台

45

电动单梁行车

3T

1台

46

电动单梁行车

2T

1台

47

螺杆式空压机

A30,

3M3/MIN

2台

48

管件热熔焊接机

SHD315/160

10台

49

管件热熔焊接机

SHD250/90

2台

50

管件热熔焊接机

SHD630/400

5台

51

管件热熔焊接机

SHD450/280

6台

52

管件热熔焊接机

SHD800/630

1台

53

电动装卸车

CTZITH3.2M

1辆

54

PPR管测试机

此栏空白

1台

55

计米印字机

此栏空白

10台

56

喷码机

此栏空白

6台

57

无屑切割机

20-63

7台

58

无屑切割机

50-110

6台

59

无屑切割机

110

3台

60

试验箱

XGY-280

1台

61

管材耐压试验机

XGY-B

1台

62

试验箱

XGY-A1-160

1台

63

环刚度试验机

XHG

1台

64

落锤冲击试验机

XJL-300D

1台

65

熔体流动速率仪

XNR-400Z

1台

66

光学天平仪

TG328A

1台

67

烘箱

HT101A

1台

68

哑铃制样机

YLZ-150

1台

69

简支梁冲击试验机

XJJ-50

1台

70

冷冻箱

此栏空白

1台

71

PE管材生产线

JWS75/33-160PPR

1台套

72

造粒生产线

重型

1台套

73

双盘收卷机

此栏空白

2台

74

激光喷码机

此栏空白

2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