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0202民初491号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法官***、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2日,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当年3月31日前结清货款。2015年2月6日,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2015年6月29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74,621.40元,利息40,000.00元。
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5年2月2日,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高压电缆、低压电缆共计668,621.40元。2、收货明细一份。3、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674,621.40元。4、还款计划一份。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买卖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因资金紧张,暂无能力偿还,另外,有一部分电线要返回给原告,扣除后,应欠货款533,621.00元。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购销合同、收货明细一份、欠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当年3月31日前结清货款。2015年2月6日,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2015年6月29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及欠条一份,欠货款金额为674,621.4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74,621.40元及利息4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收货明细一份、欠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要求已履行了义务,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74,621.40元事实清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货款674,621.40元,利息20,688.39元。合计695,309.79元。
上述款项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6.00元,由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753.00元,原告哈尔滨晟翔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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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路泽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