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62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水岸康庭4幢4单元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苹芬。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