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1民初72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纳西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宝山乡高寒村委会花依村三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自林,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果,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石鼓镇新华村委会和尚庄组67号。
被告: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水岸康庭4幢4单元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58001K。
法定代表人:高苹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林,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省陆良县人,设计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顺和社区玉丽园玉园6幢3单元402室,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国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