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保37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74685555F。
地址:**县同乐街道朝阳西街85号附13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8558001K。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水岸康庭4幢4**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诉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结后能正常履行,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为:53×××43予以保全133673.1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账户账号为:53×××25予以保全1000000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账户账号为:20×××56予以保全500000元;在工行云南省曲靖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5×××88予以保全100000元;在中国银行**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13×××99予以保全300000元。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为:53×××43予以冻结133673.1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账户账号为:53×××25予以冻结1000000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账户账号为:20×××56予以冻结500000元;在工行云南省曲靖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5×××88予以冻结100000元;在中国银行**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13×××99予以冻结3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02日起至2022年3月02日止。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