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大道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07719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6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损失自2013年11月23日起,以36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