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1530号之三
原告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2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启龙
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