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89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10元【其中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352元,案件受理费345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磊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