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3720号
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大道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07719C。
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路与中飞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B1A01。
法定代表人:姚正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81万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81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