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855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诚,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圆,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蒲志良,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蒲志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