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383号
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