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11民初346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栋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