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0182号
原告:成都金龙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狮子村七组。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金龙页岩砖厂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龙页岩砖厂于2024年5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成都金龙页岩砖厂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