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849号
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胡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