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849号

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胡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成都长鑫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