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3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星,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1楼6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四川德斯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