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4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1楼6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司诉请要求军仁公司支付质量不合格的返工重作费,并举示了《三岔镇社区工程(二期)小学项目总平塑胶跑道及篮球场商务问题会商纪要》《三岔镇社区工程(二期)小学项目(局部)初步验收纪要》等证据,而军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即军仁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本案的基本事实,且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方能确定。虽然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公司以本案无需鉴定为由未提出鉴定申请。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之规定,二审中**公司明确申请就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赵韬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