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702民初15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0层2014号。
法定代表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钢结构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提起反诉,本案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勤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勤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700元(已扣除质保金63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38800元(已扣除质保金12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40587.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533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5、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费用共计141425.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澜湖郡小区大门施工。合同约定按照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88号绿地?锦天府小区大门样式为验收标准。同时合同明确注明因绿地?锦天府小区已经交房约4年时间,本项目成品跟绿地?锦天府肯定会存在一定色差,乙方(原告)只能保证在总体样式上相近,具体样式以澜湖郡项目具体尺寸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和要求的村料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大门造型的尺寸为12.9米*10.5米,共计135.45平方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尺寸修改为12.9米*12.5米,共计161.25平方米,增加工程量为25.8平方米,增加工程款为40000元。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以涉案的大门与绿地?锦天府的大门存在一定的色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辩称,原、被告建立钢结构合同关系属实,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和价款,同时对用料进行了约定。原告未按照约定施工,工程结束后,至今为止没有进行验收,施工的钢结构大门不符合标准,是不合格工程,不存在支付下差工程款,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是工程大包干,施工过程中,无增加项目,原告诉请增加工程量,不符合约定,原告擅自增加,如没有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是违约行为,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是不合格工程;原告方没有提供施工材料的合格产品的鉴定合格证,没有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没有提交验收报告,不符合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拆除其安装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澜湖郡小区大门;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4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澜湖郡小区大门钢结构造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以包工包料的大包干方式加工制作安装反诉原告开发的***小区大门钢结构造型的工程,工程总造价21万元。工程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约定为:1、合格,焊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本工程按照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88号绿地·锦天府小区大门样式为标准。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既未向反诉原告出示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原材料监理抽样复检合格报告,也未经监理审查就直接进入施工。在焊接施工过程中,既没有焊条合格证也没有焊接件试拉的合格文件。施工结束后,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制作安装的大门及顶吊与合同约定的颜色完全不一致,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但反诉被告不仅不整改,反而起诉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所施工的小区大门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严重影响小区大门的美观,给反诉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为此,反诉原告提起如上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天勤钢结构公司辩称,天勤钢结构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明都房产公司要求拆除诉争的澜湖郡小区大门,以及返还工程进度款147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勤钢结构公司与明都房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天勤钢结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加工制作安装明都房产公司开发的澜湖郡小区钢结构造型的工程,合同签订后天勤钢结构公司按照明都房产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要求的材料施工。天勤钢结构公司使用的所有材料都是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施工人员也完全具备施工资格,严格按照国家焊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以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88号绿地·锦天府小区大门样式施工。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同样的叶子一样,诉争的小区大门不可能与绿地?锦天府大门一模一样,而且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也明确注明因绿地?锦天府小区已交房4年时间,本项目成品跟绿地?锦天府肯定存在一定色差,乙方只能保证在样式上相近,具体样式以澜湖郡项目具体尺寸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天勤钢结构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后,明都房产公司对施工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总工程款的70%,在工程完成后明都房产公司对工程也未提出异议。现为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倒打一耙。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他人权利。综上所述,明都房产公司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天勤钢结构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工程项目,并交付明都房产公司使用。请求驳回明都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天勤钢结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及附件;2、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99号绿地·锦天府小区大门照片及***大门照片;3、律师催告函;4、建设施工涉及的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质检专用章;5、项目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操作证;6、天勤钢结构公司在明都房产公司处的领款单,及**房产公司转账记录,明都房产公司已经向天勤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147000元;7、天勤钢结构公司对施工人员的委托书。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工程量的增加有异议,合同约定了施工过程中无增加项目,21万元包干。合同的附件被告未签字确认,只有原告单方签字,看不出工程量的增加。两份照片反映出的不仅仅是色差,而是色彩完全不一样,且天勤钢结构公司做的吊顶与整个大门格格不入。律师函,被告收到后,明确回函,要求对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可以支付下欠工程款,但是天勤钢结构公司至今为止没有整改。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知道是否用于明都房产公司工程上的产品,盖章与厂家不一致,不能达到天勤钢结构公司的证明目的。焊工的资格证,真实性有异议。公司安排人出去作业,不需要委托书,因此,委托书涉嫌造假。支付了147000元款项无异议。被告(反诉原告)明都房产公司围绕起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及附件;2、成都绿地?锦天府的大门与原告施工完成的澜湖郡小区完成后的大门的视频;3、对律师函的回函。原告(反诉被告)天勤钢结构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合同虽是复印件,但是三性无异议,仿铜钢板确实存在,但是附件中对主梁等都有详细清单的说明,应以详细的约定为主。尺寸问题,原告方已经作出说明,不再重复。验收问题,原、被告多次合作,天勤钢结构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1月20日要求明都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验收,**也进行口头验收了。即便否认验收,但是已经交付使用,现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照片只是局部照片,不能知晓是否是澜湖郡或者绿地?锦天府的照片,真实性、关联性无法认可。视频中两个小区的大门确实存在一定色差,但是合同中说明了存在色差,通过拍摄可以看出,绿地?锦天府是高端别墅小区,拍摄很清晰,澜湖郡小区,环境会影响色差,照片和视频不能达到名都房产公司的证明目的,视频的真实性认可。合同约定只是以绿地?锦天府的样式为验收标准,不是用料。回函,确实收到,但是关联信不予认可。天勤钢结构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项目,也已经交付,不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对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他证据,本院进行综合认定。
天勤钢结构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其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涉案建筑(澜湖郡小区大门)的实际尺寸,以确定增加的工程量。本院依法要求明都房产公司提交相关资料,明都房产公司陈述,未增加工程量,无资料提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3日,天勤钢结构公司(施工方,甲方)与明都房产公司(业主,乙方)签订《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造型钢结构,2、木工板基层,3、仿铜不锈钢板,4、电源线路等。二、工程造价:总价(含建材增值税发票):¥210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三、其他补充:本工程为大包干价,乙方全部负责本项工程钢结构设计、安装技术和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责任,并承担本结构设计及建筑物钢结构使用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无工程增加项目,不产生任何其它费用。四、施工工期要求: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25日制作安装完毕。如未按时交工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全额的0.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五、工程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1、合格,焊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年内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提供维修,结构安全使用年限同原建筑结构;2、本工程按照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88号绿地?锦天府小区大门样式为验收标准;3、乙方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验收请求10天内组织验收;4、注:因绿地?锦天府小区已交房约4年时间,本项目成品跟绿地?锦天府肯定会存在一定色差,乙方只能保证在总体样式上相近,具体样式以澜湖郡项目具体尺寸为准。六、工程付款:1、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乙方开始租赁钢管架进场搭建施工,制作安装钢架;2、当工程主体钢架结构全部布置完工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70%后,乙方开始木工基层、电源线路等后续施工;3、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下3%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4、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进行停工,甲方按每日未付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甲方授权代表人**、乙方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附件为项目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及材料清单,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人均在附件《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材料清单》、《小区大门钢结构造型平面图》(该页面还另有三幅小型平面图)、《小区大门-轴立面图、小区大门B-B剖面图》上签字。2017年12月25日,明都房产公司向天勤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7000元。2018年1月20日,天勤钢结构公司施工完毕。2018年3月22日,天勤钢结构公司委托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向明都房产公司发出了律师催告函,要求明都房产公司支付因增加的工程量而增加的工程款40000元,同时支付剩余工程款95500元及逾期违约金等。2018年4月10日,明都房产公司回函称,天勤钢结构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要求其尽快进场对该工程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整改合格,明都房产公司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双方未协商一致,为此,原、被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庭审中,天勤钢结构公司陈述,其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了**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验收,**也到现场进行了验收,明都房产公司不予认可。同时,天勤钢结构公司陈述增加了工程量25.8平方米,明都房产公司也不予认可。天勤钢结构公司还陈述,其修建的大门已经移交给明都房产公司使用,明都房产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对以上陈述,天勤钢结构公司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下3%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才应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7%。现天勤钢结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也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因此,对天勤钢结构公司要求明都房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56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勤钢结构公司要求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38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澜湖郡小区大门造型施工合同》第三条“…本工程为大包干价…施工过程中无工程增加项目,不产生任何费用”约定,天勤钢结构公司要求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38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明都房产公司并未违约,天勤钢结构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明都房产公司要求天勤钢结构公司拆除安装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澜湖郡小区大门的诉讼请求,因明都房产公司无证据证明天勤钢结构公司安装的澜湖郡小区大门不合格,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明都房产公司要求天勤钢结构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诉讼请求,因明都房产公司未提交返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依据,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天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