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9民初35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5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吴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528号1幢2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党元旭,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90207.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川1129民初35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207.00元,查封了案外人李泽琼作为担保提供的位于XX的房产。
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申请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当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解除对案外人李泽琼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限额390207.00元;
二、解除对案外人李泽琼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淑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