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5幢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40359K。
法定代表人:吴蹇。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乾家,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G7Y。
法定代表人:郭风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步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建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50719K。
法定代表人:卿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1F-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26623073。
负责人:王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女,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劲
审判员 苏振宇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