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200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5幢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40359K。

法定代表人:吴蹇。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乾家,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G7Y。

法定代表人:郭风宽。

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建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50719K。

法定代表人:卿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1F-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26623073。

负责人:王平。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女,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迪尔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十六局)、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十九局)、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成都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与乐迪尔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建十六局法定代表人郭风宽、中城建十九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琳、中城投六局成都公司、中城投六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迪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351849.4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捌佰肆拾玖元肆角)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451849.4元为基数,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交房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本金9518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止;以本金8518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止;以本金4518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止;以本金3518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中城建十六局(原名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九局、中城投六局成都公司以肖兴林为其委托代理人与原告乐迪尔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JS厨卫间)》,将其承建的资阳市雁江区弘城水韵项目(一期)工程9#A2、10#A2、8#、1#、2#、3#、5#、6#、7#、9#A1、10#A1楼的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花池JS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保证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乐迪尔公司将前述保温工程交由原告***负责实际施工。2016年9月6日,案涉防水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批手续。经结算,案涉防水工程价款合计2246673.05元。截止2018年8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扣留质保金后的剩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

中城建十六局辩称,中城建十六局的前身是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变更为中城建十六局。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市广场弘城水韵4标段项目部于2015年4月1日与乐迪尔公司签订的308427元的防水工程合同,协议上的公章不是中城建十六局的。2015年7月3日变更为中城建十六局时这些合同中城建十六局不知道,而且工程验收资料等威龙公司也没有移交给中城建十六局。当时交接时中城建十六局与发包方签订了总承包协议,法定代表人是陈彬彬,但是中城建十六局并没有实际参与,是中城建十九局和中城投六局在管理施工。中城建十六局没有收取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协议上项目部的章是否备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清楚。对未付款金额有异议。中城建十六局不应当付款。

中城建十九局辩称,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履行协议是事实,但工程款金额已经付清,只是乐迪尔没有给十九局出具发票。

中城投六局成都公司、中城投六局辩称,4家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各承包了4各标段的1段。中城投六局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也就没有结算,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市广场.弘城水韵项目部、成都市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市广场.弘城水韵三标段项目部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JS厨卫间)》。2015年7月3日四川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成都建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系同各被告方分别签订防水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应向合同权利义务相对人主张权利,且原告并未有证据证明各被告对其工程款有共同支付义务,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四川乐迪尔强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