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124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诉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124号之二
原告: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周彰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乔冰、人民陪审员龙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彰良
审 判 员  乔 冰
人民陪审员  龙 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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