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XX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子义,XX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大石布依族乡大石街上。
负责人:李俊,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90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750.00元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该款在2021年08月13日前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意见,现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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