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467号之一
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699379189;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大坝社区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罗斗江,系该公司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琼,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5016843X;
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A地块2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37365128M;
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金惠大厦1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德,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文,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6元,减半收取4513元,由原告贵州涟江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乔 冰
审 判 员  唐蜀惠
人民陪审员  谢德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浪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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