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业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3民初466号
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70号贵阳恒大翡翠华庭SOHO办公楼19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501684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业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金钻豪庭F栋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3DWC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业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伟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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