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保681号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669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192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