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特118号
申请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斗荣,凤冈县琊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95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凤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字[2021]第1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亚琼
审 判 员 喻 茜
审 判 员 何 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颜穗
书 记 员 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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