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168号
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寨镇新区大道朝顺城市花园20栋137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UQQ4G;
法定代表人:姚忠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孟,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A地块2栋5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5016843X;
法定代表人:唐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金惠大厦1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37365128M;
法定代表人:陈光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长田乡桥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5667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高,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惠水县,特别代理。
被告:**,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高,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惠水县,特别代理。
被告: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惠水县中医院东北;
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良会,男,1985年10月8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贵州长田家具产业孵化园有限公司、**、惠水县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五百二十八元,由原告长顺县中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彰良
人民陪审员 韦祖翠
人民陪审员 龙永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