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2民初929号
原告: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珑煤建公司汽车修理厂内。
经营者:***,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A地块*栋*层*号。
法定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2018年10月17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9元,减半收取10149.5元,由邵阳市大祥新和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见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安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