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周格青。
被执行人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西门居委石珠园住宅区**第**(首层**铺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551700169N。
法定代表人庄命洪。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执行人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46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执3177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志勇